【资质办理吐槽第六期】企业材料忘盖章人员证件复印不清晰
发布日期: 2024-05-01     作者: 江南竞技首页/工程管理

  【资质办理吐槽第六期】企业材料忘盖章/人员证件复印不清晰/劳动合同不全……

  亲爱的小伙伴们,又到了新一期的资质办理不通过原因吐槽环节了,河南建投集团小编这期也是一边吐槽一边替这些建企着急,你说咱天天重复说不要这样不要那样,为啥还老是犯这样的错呢?然后回想起当年上学时老师那恨铁不成钢的眼神和同样的吐槽……

  其中1、3、4、5、6条均属于缺少某项证明文件,小编经常和大家强调,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里标明的申报材料,都属于必填、必提供的“必需品”,如果建企不愿意找资质代办公司帮自家办资质,本身也没有资料员的话,也最好是安排一个细心负责的员工专事专办,专门负责资质申办事宜,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提供各种所需要的材料,关于技术人员的业绩资料更是要如实填写四库可查的真实业绩,不提交、少提交、提交假资料都将影响企业资质办理是否成功;

  2证件不清晰,这个最好企业是提前将企业及员工的相关证照通过扫描仪扫成高清图片,这个能在陈述环节时更换成高清的扫描图;

  原因1)不再多说,这种大面积存疑,基本能判定公司可以提供虚假材料,一样能收拾材料,谢谢惠顾抬走欢迎下次再来了;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小于2项中型或1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的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主持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的人员应参与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

  第三家企业的不通过原因,讲真看到这家企业的时候小编眼前一亮,困意都全飞了,不太容易,终于来了一个审批意见不同意且原因与大家都不同的企业,一起来看看:

  在现行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3 技术装备及管理上的水准中,有这样的要求:

  虽然没明确的场所大小要求,但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对行业乙级资格申请时办公场所的大小,应该是有其细则的,所以建议建企可以打电话向当地住建部门咨询后,按要求做补充;

  初始注册,是通过执业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在一段时间内,不进行过任何注册的,第一次注册即为初始注册。转注册是指第一次注册后,合作到期了,需要注册到第二家公司,或者是因为跳槽的,需要办理转注册手续,亦可称之为变更注册。

  1、初始注册是在人员考试通过拿到执业资格证书后,还不进行过任何注册,注册到某个单位就称为初始注册;

  2、转注册是指建造师因合作终止、工作单位发生明显的变化等,需要办理转注册手续,转注册的前提是找到了新单位。

  2、转注册的手续要把建造师的信息从原单位变更到新单位,涉及到解聘材料和新单位的注册材料。

  预注册现在很多地方都不允许了,按以前的规范是指新设立的建筑企业,还没有建筑资质,建造师可以把证书预注册进建筑企业,待企业拿到资质后再正式注册进企业,但这一块很容易出现挂证情况;

  随着资质办理手续的优化,新设立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含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下同)资质时,不再先行办理二级建造师预注册。企业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申请资质前直接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凭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申请企业资质。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和法规,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④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但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以当地有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有关部门应当在受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单位: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程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级建造师注册不同的省份要求不同,能咨询各地负责注册建造师业务的相关部门。

  3、 预注册证明中有注册动力1人,申请表中无注册动力工程师,所有人未提供注册证书证明,无法审核。

  这个如果确实只是忘了附证明,那陈述时补充材料即可,但要注意,人员数量和业绩是不能增减调整的;

  6、 资质要求因化工医药品种繁多,申请设计资质时业绩必须写清楚项目名称、产品品种、产量及投资。

  4、5、6其实意思差不多,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不足,业绩不能增补,如果缺少了,只能按标准另行招聘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专业人员后,再次申请办理资质了;而关于业绩内容,首先必须是真实可查的,其次,应符合资质类型和专业要求,尤其是化工医药方面,必须写清楚项目名称、产品品种、产量及投资,否则审核老师无法判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其实啊,写了这么几期分析吐槽,大家可能都发现了,除了一部分企业确实是一眼就看出来没人没业绩,属于造假,这个且不说;但还有一大部分建企资质办理不通过挺冤的,就是XX没填,XX少写,XX写的不详细;诚然还可以通过申诉时进行陈述补证,但如果在办理资质提前材料前,办事人员能仔细核对一遍或几遍,将要求填的必填内容认真详尽的填上,将应附的材料扫描后一一编号排序数清,那原本说不定一次就审核通过了;

  所以,河南建投集团小编在这里还是建议各位建企老板,在企业办理设计资质时,一定要按照现行资质规定要求来申请,不管是企业业绩还是人员业绩,满足标准属于基本且必须的红线,不符合的话是一定过不了审批的,这一点建企一定要重视;

  当然了,您要是嫌麻烦想找人代办资质,那不妨也能联系我们啊,河南建投集团可以为各大建企提供专业全面的资质代办服务,不管您是新办增项升级延期还是剥离分立合并,我们这么专业,来咨询一下啦。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合乎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第二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上担任实施工程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能从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违法来得到的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程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违法来得到的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根据相关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您需要获取资质办理方面的帮助,可以留言咨询,或发表评论,我们也会及时回复,那么咱们下期见了,大家拜拜!!!!

  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别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别的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筑设计企业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导致非常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办理的。

  3.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0日以上不办理的;或导致非常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实质性虚假信息的;或导致非常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违反规定的拒不提供上述信息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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