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黑龙江省发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修建业变革开展的施行主张》(黑政办规〔2018〕59号),深化修建业“放管服”变革,带领企业开辟省外修建商场,扶持省内修建企业做大做强,扩展经营规模,现将优化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工商注册所在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施工总承揽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修建业企业,近三年省外修建工程和市政共用工程合同额累计达15000万元以上,可直接向省住建厅请求以下相关资质,请求数量不受约束。
其间,请求修建工程类的,近三年省外修建工程合同额不低于10000万元;请求市政设备建造工程类的,近三年省外市政工共用工程合同额不低于10000万元。
(三)企业首要人员按请求资质规范查核技能担任人和注册建造师查核。其他规则要求的人员不查核,注册建造师没有明确要求的不查核;
(四)企业工程成绩:近三年省外修建工程和市政共用工程建造项目应在全国修建商场监管公共服务渠道可查询,不然不予认定。规则要求的工程成绩不查核。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担任,各级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资质申报招摇撞骗行为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视情节记入不良信誉信息或“黑名单”。